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_附“则
第六章_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
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
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
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
之间以殴打、捡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
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
行为。
之间以殴打、捡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
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
行为。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
第三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
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
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
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
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
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
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
要的经费保障。
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
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
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
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
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
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
一27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1
的妇女、重病患者遮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
殊保护。
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
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
一27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1
的妇女、重病患者遮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
殊保护。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
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
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
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
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
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
力教育。
第七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
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
人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
录。
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
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
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
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
力教育。
第七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
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
人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
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
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
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
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
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
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
纷,预防和哲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纷,预防和哲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
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
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
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
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
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
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
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
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
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
有权及时劝阻。
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
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
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
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
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
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遮受或
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合公安机关报
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
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遮受或
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合公安机关报
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
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
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
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
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
通知并华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
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
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
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
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
通知并华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
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
教育或者出具告诚书。
告诚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
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
教育或者出具告诚书。
告诚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
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语书送交加害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语书送交加害
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
对收到告语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
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
对收到告语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
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
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
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
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
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
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
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
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
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诚书、伤情
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诚书、伤情
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
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
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
法撒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撒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
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
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
法撒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撒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
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
第二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
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
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
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遮受家庭暴力或者面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遮受家庭暴力或者面
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
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
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
构可以代为申请。
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
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
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
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
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
请,由人民法院记人笔录。
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
请,由人民法院记人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
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管辖。
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
裁定形式作出。
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1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
实危险的情形。
备下列条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1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
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
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
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
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
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
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
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
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
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撒销、变
更或者延长。
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
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撒销、变
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
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
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
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
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
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
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
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
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
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
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诚,可以根据情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1
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诚,可以根据情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1
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敏
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
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敏
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
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
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
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
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
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_附“则
第六章_附“则
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
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
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
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说明
一一2015年8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宋秀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家庭暴力法(草案)》作说明。
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关心亿万家庭的和谐和
睦,多次强调指出,家是每个中国人的“根“,
家安国可安,家庭和谐至关重要,要不断完善有
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所有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
儿童权益,努力让每个家庭和睦并福,促进整个
国家的兴旺发达。家庭暴力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
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反
家庭暴力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为了维护平
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
会稳定,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和能力,加
大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力度,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
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专门
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十分必要的。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深人调查研
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
c-
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
送审稿),于2014年3月报请国务院审议。法制
办收到此件后,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单位以及地
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赴地方
进行了调研,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此基础
上,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进行反复研
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
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2015年
7月28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草案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家庭暴力的预防
预防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环节。草案确
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
相结合的原则,规定了以下预防措施:一是国家
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反
家庭暴力宣传活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
女联合会、中小学、用人单位应当开展反家庭暴
力宣传教育。二是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
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说明
一一2015年8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宋秀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
家庭暴力法(草案)》作说明。
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关心亿万家庭的和谐和
睦,多次强调指出,家是每个中国人的“根“,
家安国可安,家庭和谐至关重要,要不断完善有
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所有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
儿童权益,努力让每个家庭和睦并福,促进整个
国家的兴旺发达。家庭暴力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
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反
家庭暴力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为了维护平
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
会稳定,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和能力,加
大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力度,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
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制定专门
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十分必要的。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深人调查研
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
c-
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
送审稿),于2014年3月报请国务院审议。法制
办收到此件后,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单位以及地
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赴地方
进行了调研,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此基础
上,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进行反复研
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
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2015年
7月28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草案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家庭暴力的预防
预防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环节。草案确
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
相结合的原则,规定了以下预防措施:一是国家
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反
家庭暴力宣传活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
女联合会、中小学、用人单位应当开展反家庭暴
力宣传教育。二是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