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
、
安全
、
发展利
益
,
保护我国公民
、
组织的合法权益
,
根据宪
法
,
制定本法
。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
、
安全
、
发展利
益
,
保护我国公民
、
组织的合法权益
,
根据宪
法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
平外交政策
,
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
互
不侵犯
、
互不干涉内政
、
平等互利
、
和平共处的
五项原则
,
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
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
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
好合作
,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
平外交政策
,
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
互
不侵犯
、
互不干涉内政
、
平等互利
、
和平共处的
五项原则
,
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
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
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
好合作
,
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
第三条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
权政治
,
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
、
任何方式干
涉中国内政
。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
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
制
、
打压
,
对我国公民
、
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
施
,
干涉我国内政的
,
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
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
权政治
,
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
、
任何方式干
涉中国内政
。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
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
制
、
打压
,
对我国公民
、
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
施
,
干涉我国内政的
,
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
施
。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
者间接参与制定
、
决定
、
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
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
、
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
者间接参与制定
、
决定
、
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
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
、
组织列入反制清单
。
第五条
第五条
除根据本法第四条规定列入反制清
单的个人
、
组织以外
,
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
定对下列个人
、
组织采取反制措施
:
(
一
)
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
(
二
)
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实际控制人
;
(
三
)
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组织
;
(
四
)
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
或者参与设立
、
运营的组织
。
除根据本法第四条规定列入反制清
单的个人
、
组织以外
,
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
定对下列个人
、
组织采取反制措施
:
(
一
)
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
(
二
)
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实际控制人
;
(
三
)
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组织
;
(
四
)
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
或者参与设立
、
运营的组织
。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
和任务分工
,
对本法第四条
、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
和任务分工
,
对本法第四条
、
第五条规定的个
第五条规定的个
人
、
组织
,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
几种措施
:
—
140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
一
)
不予签发签证
、
不准入境
、
注销签证
或者驱逐出境
;
(
二
)
查封
、
扣押
、
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
、
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
(
三
)
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
、
个人
与其进行有关交易
、
合作等活动
;
(
四
)
其他必要措施
。
人
、
组织
,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
几种措施
:
—
140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
一
)
不予签发签证
、
不准入境
、
注销签证
或者驱逐出境
;
(
二
)
查封
、
扣押
、
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
、
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
;
(
三
)
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
、
个人
与其进行有关交易
、
合作等活动
;
(
四
)
其他必要措施
。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本法第四条至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本法第四条至
第六条规定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六条规定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
。
第八条
第八条
采取反制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
化的
,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暂停
、
变更或者取消
有关反制措施
。
采取反制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
化的
,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暂停
、
变更或者取消
有关反制措施
。
第九条
第九条
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的确定
、
暂
停
、
变更或者取消
,
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
关部门发布命令予以公布
。
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的确定
、
暂
停
、
变更或者取消
,
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
关部门发布命令予以公布
。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
制
,
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
享
,
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和实施有关反
制措施
。
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
制
,
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
享
,
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和实施有关反
制措施
。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
。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
,
国务院有关
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相关活
动
。
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
。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
,
国务院有关
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相关活
动
。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
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
、
组织采取的歧视
性限制措施
。
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
,
侵害我国公民
、
组织合法权益的
,
我国公民
、
组织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其停止侵害
、
赔偿损失
。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
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
、
组织采取的歧视
性限制措施
。
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
,
侵害我国公民
、
组织合法权益的
,
我国公民
、
组织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其停止侵害
、
赔偿损失
。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于危害我国主权
、
安全
、
发展
利益的行为
,
除本法规定外
,
有关法律
、
行政法
规
、
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
施
。
对于危害我国主权
、
安全
、
发展
利益的行为
,
除本法规定外
,
有关法律
、
行政法
规
、
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
施
。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
、
不配合
实施反制措施的
,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
、
不配合
实施反制措施的
,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对于外国国家
、
组织或者个人实
施
、
协助
、
支持危害我国主权
、
安全
、
发展利益
的行为
,
需要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
,
参照本法有
关规定执行
。
对于外国国家
、
组织或者个人实
施
、
协助
、
支持危害我国主权
、
安全
、
发展利益
的行为
,
需要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
,
参照本法有
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
制裁法(草案)》的说明
———
2021
年
4
月
26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沈春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
,
作关于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
草案
)》
的说明
。
一
、
关于立法的必要性
近些年来
,
某些西方国家为了遏制我国发
—
240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5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
制裁法(草案)》的说明
———
2021
年
4
月
26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沈春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
,
作关于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
(
草案
)》
的说明
。
一
、
关于立法的必要性
近些年来
,
某些西方国家为了遏制我国发
—
240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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