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调“解
第二章调“解
第三章仲“裁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_附“则
第四章_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
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
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一18一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
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
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
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遮
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
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
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松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
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
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
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
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
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
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
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
仲裁或者诉许活动。
第八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
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
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
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
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
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
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
一18一
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
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
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
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遮
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
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
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松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
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
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
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
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
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
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
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
仲裁或者诉许活动。
第八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
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
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
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
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
第二章调“解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
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
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
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
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
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
推举的人员担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1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
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
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
担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
途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
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
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
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带助
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
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盐章,经
调解员签名并加盐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
当事人具有约柬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
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
仲裁。
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
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
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桧“因支付拖欠劳助报酗、工伤医疗
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
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
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
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
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
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
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
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
推举的人员担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1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
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
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
担任。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
途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
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
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
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带助
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
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盐章,经
调解员签名并加盐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
当事人具有约柬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
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
仲裁。
第十五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
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
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桧“因支付拖欠劳助报酗、工伤医疗
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
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
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仲“裁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劳助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
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
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
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
一19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1
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劳动争议仲裂委员会不接行政区划层层设
立.
第十八条固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
关规定制定仲荣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水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教
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裂委员会由劳动行政
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
争议伴裂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挂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疏隼的劳动争议案件;
(I@)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贼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质办
理劳动争议仲裂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机助动争议仲敌委员会应当设仲载
员名册。
仲貅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刻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
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
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指委员会负贫管辖
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颢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
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裂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
别向劳动合同尿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
议仲排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助动合同履行地的
劳动争议仲贾委员会管输。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
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
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
人。
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
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
由劳动争议仲根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
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
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
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
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
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
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七条劳助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
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
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
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
一19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1
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劳动争议仲裂委员会不接行政区划层层设
立.
第十八条固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
关规定制定仲荣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水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教
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裂委员会由劳动行政
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
争议伴裂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挂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疏隼的劳动争议案件;
(I@)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贼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质办
理劳动争议仲裂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机助动争议仲敌委员会应当设仲载
员名册。
仲貅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刻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
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
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指委员会负贫管辖
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颢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
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裂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
别向劳动合同尿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
议仲排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助动合同履行地的
劳动争议仲贾委员会管输。
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
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
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
人。
第二十三条“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
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
由劳动争议仲根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
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
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
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
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
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
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_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_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案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
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
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
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
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
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
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裂
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助关系终止的,应当
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
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
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
人。
第二十九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
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
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
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论。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
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
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
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
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案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
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
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
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
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
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
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裂
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助关系终止的,应当
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
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
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
人。
第二十九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
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
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
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
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论。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
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
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
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
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_开庭和装决
第三节_开庭和装决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裂委员会裁决劳动
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
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
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1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
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
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
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
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
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
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
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
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弈、枉法
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
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
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
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可以视为撒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
欧。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
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
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
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
一21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1
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
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
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责或
者独任仲栽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
的,仲根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
裂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
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
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桧仲根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
录。当事人和其他仲栽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
记录有速溥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
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栽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
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
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撒回仲裁
申请。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
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
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
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
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仲栽庭裁欧劳动争议案件,应
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霁要延期的,经劳劲争
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
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遮期未作
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
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欧。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
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
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
行。
仲裁庭裁欧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
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栽欧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
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
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
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裁欧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
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
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对案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
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
定的外,仲裁裁欧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
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
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
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
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
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欧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
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撒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
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
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撒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撒销的,当事人可
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
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1
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欧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超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共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
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
诉论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
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裂委员会裁决劳动
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
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
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1
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
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
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
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
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
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
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
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
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弈、枉法
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
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
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
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可以视为撒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
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
欧。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
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
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
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
一21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1
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
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
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责或
者独任仲栽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
的,仲根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
裂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
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
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桧仲根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
录。当事人和其他仲栽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
记录有速溥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
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栽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
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
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撒回仲裁
申请。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
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
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
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
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仲栽庭裁欧劳动争议案件,应
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霁要延期的,经劳劲争
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
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遮期未作
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
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欧。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
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
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
行。
仲裁庭裁欧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
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栽欧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
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
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
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裁欧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
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
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对案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
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
定的外,仲裁裁欧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
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
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
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
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
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欧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
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撒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
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
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
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撒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撒销的,当事人可
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
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8,1
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欧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超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共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
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
诉论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
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二桧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
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侨照本法执行;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
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草案7》的说明
一一2007年8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粘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的说明。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全国人
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从2005年开始起草劳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2007年4月将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有关单位、
地方征求意见,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一些全国
一陶一-
第五十二桧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
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侨照本法执行;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
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草案7》的说明
一一2007年8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粘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的说明。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全国人
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从2005年开始起草劳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2007年4月将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有关单位、
地方征求意见,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一些全国
一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