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法律法规 · 法律 · 刑法 · 公布 2002-12-28 00:00:00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
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
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五、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
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
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国
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
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
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
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抨役或者管制,并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七、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盗伐森
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
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椒林或者其他林
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1

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
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
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八、痊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修改为,“司法工
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
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
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
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
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
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许保全措施、不履行
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
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遮受
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
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遮受特别重大损失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贸赂,有前三款行为的,
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
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九、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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