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法律法规 · 法律 · 刑法 · 公布 2011-02-25 00:00:0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2 中华人民共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1年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
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
或者况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
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人特定区
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
列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
綦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
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

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
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
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
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漾以后,磁为二十五年有
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
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
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
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
可以同时现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
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凑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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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刘幅度内判
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刘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
升或者政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
安全犯罪、恐怡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
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敏免以后,
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
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
款:“犯罚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
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
的,可以确轻处罚。“

九、删去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十、将刑法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判决宣告

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 外,应当在总和

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
外,应当在总和刘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
上,酐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
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
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
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
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
的,分别执行。“

十一、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
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
人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人,应当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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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
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
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人
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
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十二、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
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十三、将刑法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对宣告
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
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
公开予以宣告。“

十四、将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
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央中的

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撒销缓刑,执行原判

刑罚.“

十五、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
“净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
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煌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
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
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
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十六、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
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
年以上,如果认真避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有侮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
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
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
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
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十七、将刑法第八十五条修改为:“对假释
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
矫正,如果没有本法

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 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

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
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
公开予以宣告.“

十八、将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
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撒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
毕的刑罚.“

十九、在刑法第一百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
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
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二十、将刑法第一百零七条修改为:“境内
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
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
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十一、将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修改为:“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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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
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
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
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
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
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
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政为: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接人有毒、有害的非食
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探有有毒、有害的非食
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

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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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痊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修改为: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
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
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
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
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货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七、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修改
为:“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
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
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频较大或
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州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
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频特别巨
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频一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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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十八、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修改
为:“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
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十九、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频巨大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
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
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十、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为:“犯
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频特别巨大并
明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十一、将刑法第二百条修改为:“单位犯
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
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稀
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频特别巨大或者有共
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

刑,并处罚金。“ 三十二、删去刑法第二百霁五条第二款。

刑,并处罚金。“

三十二、删去刑法第二百霁五条第二款。

三十三、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
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
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育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火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四、删去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
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
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迭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
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
活动的“

三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
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
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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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散骗他人捐献
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
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廉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
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固家规定,违背其近
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
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十八、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白由的方法强迫他
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
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十九、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人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频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十、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
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频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圭、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频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频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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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
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
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颧给大,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
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货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市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
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
应赌偿责任的,可以况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十二、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修改为:
“有下列寻岫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恶吓他人,倭
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
财物,情节严重的;

“(囚)在公共场所起哄闸事,造成公共场
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切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
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
并处罚金

四十三、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修改为: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益或者没收
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抨
役、管制或者刻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塔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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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
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
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
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
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
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
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
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
定区域或者行业内

,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 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
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四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修改为: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刹
或者无期徒刑。“

四十五、将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
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
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推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蒌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营集园的首
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营,并盗窃
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四十六、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
“违反园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
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
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
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四十七、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
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
证擅自采矿,擅白进人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
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
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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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朝徒刑、拘役或
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八、将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三欲修改
为:“为组织单淫的人招劾、运送人员或者有其
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刨徒
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九、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
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滢用职权或者玩忽
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
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翊。

“徇私舞弊犯前款罚的,从重处罚。“

五十、本修正案日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

一一2010年8月23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
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
订了刑法。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惩治犯
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

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 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衿充。一些全国

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

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衿充。一些全国人大代
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
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
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丨央关于深化司法体
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
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

一135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