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法律法规 · 法律 · 宪法相关法 · 公布 2024-06-28 00:00:00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组织登记

第四章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第五章
 
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六章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七章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八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
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
管理

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巩固
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推进乡村全面振兴

加快建设农业强国


进共同富裕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是指
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

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
所有权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统分结合双
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

包括乡镇级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组级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
农村集体经济

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

促进共同
富裕的重要主体

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

实现乡
村善治的重要力量

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
组织凝聚力

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以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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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在乡镇党委

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




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

维护集体
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坚持民主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
有权利

承担义务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

多种分配方式
并存

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
体行使所有权

履行下列职能




发包农村土地




办理农村宅基地申请

使用事项




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

林地


地等土地资源并进行监督




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或者通过出


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

个人使用




组织开展集体财产经营

管理




决定集体出资的企业所有权变动




分配

使用集体收益




分配

使用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土
地补偿费等




为成员的生产经营提供技术

信息等
服务




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在村党组织领
导下开展村民自治


十一

支持农村其他经济组织

社会组织
依法发挥作用


十二

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

取得特别法人资格

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
应的民事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

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

以其
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
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经营管理和
服务活动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社会公德

商业道德

诚实守信

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
 
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
员的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
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挪用




哄抢

私分

破坏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不得以妇女未


结婚

离婚

丧偶

户无男性等为由

侵害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第九条
 
国家通过财政

税收

金融




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

促进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发展

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

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
体等组织和个人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帮助和
服务

对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的组织和个人

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国务院其
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

运行监督指导以及承包地

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
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
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的综合
协调

指导

协调

扶持

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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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织的建设和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建立健全集体财产
监督管理服务体系

加强基层队伍建设

配备与
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第二章
 

  

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
关系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

为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


依据前条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

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因成
员结婚

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不得违反本法
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作或者变更成员名


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

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确认作出具体规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下列
权利




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
程选举和被选举为成员代表

理事会成员

监事
会成员或者监事




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
程参加成员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

参与表决决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
;(


查阅

复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
计报告

会议记录等资料

了解有关情况




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管
理活动和集体收益的分配

使用

并提出意见和
建议




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
村土地




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参与分配集体收益




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
补偿费等




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
福利




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下列
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





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法规
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作出的决定




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合理利用和保护集体土地等资源




参与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
经营管理活动和公益活动




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
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

对集体做出贡献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
上同意

可以享有本法第十三条第七项

第九


第十项规定的权利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出书面
申请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

可以自愿退
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退出的

可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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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获得适当补偿或者在一定
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财产权益

但是不得要
求分割集体财产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丧失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死亡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已经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




已经成为公务员

但是聘任制公务员
除外




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三项

第四项情形而丧失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依照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
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经与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协商

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
的相关权益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


服役

务工

经商

离婚

丧偶

服刑等原
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

未取得其他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第三章

第三章
 
组织登记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成员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集体财产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名称和住所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村一般应当设立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

村民小组可以根据情况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乡镇确有需要的

可以设立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

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所
有权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

法定代表


住所和财产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规则和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构




集体财产经营和财务管理




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的量化与分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变更和注销




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报乡镇人民政


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
门备案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中应
当标明

集体经济组织

字样

以及所在县


设区的市

市辖区



民族乡



村或者组
的名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为住所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
决通过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确认本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

选举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
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后

应当及时向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登


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的


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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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的

应当由各自的成
员大会形成决定

经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审核后

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获得批准合并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债权人可以要求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承继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的


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分配财产

分解债权债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的

应当由成员大会
形成决定

经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审核


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获得批准分立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前的债权债务

由分
立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连带债权

承担连
带债务

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时已经与债
权人或者债务人达成清偿债务的书面协议的


其约定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

分立
或者登记事项变动的

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合并

分立等原因需要
解散的

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章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由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

是本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





制定

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制定

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管
理制度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选举

罢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

监事
会或者监事的工作报告




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的报酬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的聘任

解聘和报酬




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发
展规划

业务经营计划

年度财务预决算

收益
分配方案




对农村土地承包

宅基地使用和集体
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等事项作出决





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

出让

出租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

使用办法


十一

决定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

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

分立
等重大事项


十三

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规定的其他职权

需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应当先
经乡镇党委

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研究讨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


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审议的事项
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成员

有三分之二以
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参加

成员无法
在现场参加会议的

可以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
参加会议

或者书面委托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
一户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代
为参加会议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并由理事会召


由理事长

副理事长或者理事长指定的成员
主持

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成员大
会作出决定

应当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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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法或者其他法
律法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更严格规定


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较多


可以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设立成
员代表大会

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

一般每五户至十五户
选举代表一人

代表人数应当多于二十人

并且
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成员代表的任期为五年

可以连选连任

成员代表大会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
定行使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大会部
分职权

但是第一项

第三项

第八项

第十


第十二项规定的职权除外

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员代表大会作出决定

应当经全体成员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理事会

一般由三至七名单数成员组成

理事会设理事长
一名

可以设副理事长

理事长

副理事长


事的产生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


事会成员之间应当实行近亲属回避

理事会成员
的任期为五年

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长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乡镇党委

街道党工委或者村党组织可以提
名推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候选人


组织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理事长

第三十条
 
理事会对成员大会

成员代表大
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

主持成员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

并向其报告工作




执行成员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修改草案




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

业务经营计


内部管理制度等
;(


起草农村土地承包

宅基地使用


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

以及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使用

出让或者出租等方案




起草投资方案




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

收益分配方案





提出聘任

解聘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及
决定其报酬的建议




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
程管理集体财产和财务

保障集体财产安全




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




入股等合同

监督

督促承包方

承租方

被投资方等履行合同


十一

接受

处理有关质询

建议并作出
答复


十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
上的理事会成员出席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理事会作
出决定

应当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同意

理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章程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监事会

成员较少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行使监督理事
会执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

监督检查
集体财产经营管理情况

审核监督本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财务状况等内部监督职权

必要时

监事
会或者监事可以组织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
务进行内部审计

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


员代表大会报告

监事会或者监事的产生办法

具体职权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等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规定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

监事会或者监事召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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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

应当按照规定制作

保存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


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与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根据情况交叉任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

财务人员

会计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


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履行诚实信用

勤勉谨慎
的义务

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管
理集体财产

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或者监事

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侵占

挪用

截留

哄抢

私分


坏集体财产




直接或者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借





以集体财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
担保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地
方政府举借债务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开展非法集
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将集体财产低价折股

转让

租赁




以集体财产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
伙人




接受他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的
佣金归为己有




泄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




其他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的行为

第五章

第五章
 
财产经营管理和
收益分配
  
第三十六条
 
集体财产主要包括
:(


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

山岭

草原

荒地

滩涂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

生产设施

农田
水利设施




集体所有的教育

科技

文化

卫生

体育

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




集体所有的资金




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
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




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




集体所有的接受国家扶持

社会捐赠

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财产




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
所有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
使所有权

不得分割到成员个人

第三十七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
民集体使用的耕地

林地

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
于农业的土地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实行承
包经营

集体所有的宅基地等建设用地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

使用

管理

集体所有的建筑物

生产设施

农田水利设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使用

管理

集体所有的教育

科技

文化

卫生




交通等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基础设施

依照
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
程使用

管理

第三十八条
 
依法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耕


林地

草地以外的其他农村土地

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可以直接组织经营或者依法实行承包经


也可以依法采取土地经营权出租

入股等方
式经营

第三十九条
 
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集体经营性
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优先用于保障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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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

也可以依法通过出


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有偿使用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体所
有的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
的基本依据

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包括本法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中可以依法入市

流转的财产用益
物权和第二项

第四项至第七项的财产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
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量化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
过资源发包

物业出租

居间服务

经营性财产
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年收益应
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提取公积公益


用于弥补亏损

扩大生产经营等

剩余的可
分配收益按照量化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
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进行分配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
体财产管理

建立集体财产清查

保管

使用

处置

公开等制度

促进集体财产保值增值



自治区

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定本行政区域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具体办法

实现
集体财产管理制度化

规范化和信息化

第四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
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
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


设置会计机构

或者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
计主管人员

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集体所有的资金不得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
账户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将
财务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集体财
产使用管理情况

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理事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

第四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编制年
度经营报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收益分配方


并于成员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日前

提供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查阅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接
受审计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根据情况对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开展定期审计

专项审计

审计办法由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审计机关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


用财政资金的真实

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


第四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接
受有关机关和组织对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监


第六章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
排资金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农村集
体经济

服务集体成员

各级财政支持的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项目

依法将适宜的项目优先交由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承担

国家对欠发达地区和革命老区

民族地区

边疆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优
先扶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
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五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纳税
义务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或
者因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办理土地

房屋
权属变更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五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公

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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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和综合服务

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等支


按照国家规定计入相应成本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立足
职能定位

在业务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村集
体经济组织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提供多渠道资
金支持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及其成员提供多样化金融服务

优先支持符合
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支持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开展集体经营性财产股权质押贷款

鼓励
融资担保机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融资担保
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保
险服务

第五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规划应
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集体经济发展各项建设
用地

土地整理新增耕地形成土地指标交易的收


应当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的
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管理队伍建设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才培养
计划

完善激励机制

支持和引导各类人才服务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用水




用气以及网络

交通等公共设施和农村人居
环境基础设施配置方面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发展提供支持

第七章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有异议

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


运行

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

当事人可以
请求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
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调解解决

不愿调解或者调
解不成的

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
合法权益

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

检察机关
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五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
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
权益的

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按照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
受影响

受侵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自该决定作
出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

撤销权消灭

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


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

由乡镇人民
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依法给予处
分或者行政处罚

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

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

以集体财产
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该担保无效

第五十九条
 
对于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
法权益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执行职
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
规定

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

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理事会

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未及时提起诉讼的

十名以上具有完
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书
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9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4
·

 监事会或者监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提出书面请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可以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以自己
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者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所作的
决定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由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非
法干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和财产管理活
动或者未依法履行相应监管职责的

由上级人民
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相关
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行政机关
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第八章
 

  

第六十四条
 
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的职能

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职能的

讨论决定有关集体财产和成员权益的
事项参照适用本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法施行前已经按照国家规定
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名称

本法施行后
在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限内继续有效

第六十六条
 
本法施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的成


本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确认

第六十七条
 
本法自
2025




日起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的说明
———
2022

12

27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
 
陈锡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草案
)》
的有关问题作说明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法的必要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组织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对于巩
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


对于维护好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

实现共
同富裕等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贯彻落实
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党中央始终高度重
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

把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治方向

坚持农村土地集

59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