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则
第一章则
第二章
第二章
E
E
第三章仲裁
第三章仲裁
第一节“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一节“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仲裁庭的组成
第三节“仲裁庭的组成
第四节_开庭和裁冯
第四节_开庭和裁冯
第四章附“则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
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一474一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
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绥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
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
换、转让、人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团、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拉包经营权发生的纠
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
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
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
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
(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
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
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
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
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
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一474一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
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绥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
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
换、转让、人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团、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拉包经营权发生的纠
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
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
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
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
(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
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
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
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
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调“解
第二章调“解
第七条_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
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
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
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
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
由和时间。
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
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吻取当事
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
政策,耐心疑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华议。
第十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
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华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
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
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5
第十一条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
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
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
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
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悠的,仲裁庭应当
及时作出裁伟。
第七条_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
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
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
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
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
由和时间。
第九条“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
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吻取当事
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
政策,耐心疑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华议。
第十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
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华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
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
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5
第十一条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
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
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
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
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悠的,仲裁庭应当
及时作出裁伟。
第三章仲_裁
第三章仲_裁
第一节“仲裁委员会和仲载员
第一节“仲裁委员会和仲载员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
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
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
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烨委员会的,其
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载委员会由当地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
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
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
任一至二人和委员着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
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颜
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裂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裂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
一475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5
则等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
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
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
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
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
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
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
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
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遮守农村土地承
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不得索贿受贿、後
私舞弊,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
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
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咤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
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违
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第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
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
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
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烨委员会的,其
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载委员会由当地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
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
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
任一至二人和委员着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
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颜
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裂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裂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
一475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5
则等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
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
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
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
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
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
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
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七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
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遮守农村土地承
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不得索贿受贿、後
私舞弊,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
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农村
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咤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
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违
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第二节_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_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
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
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
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
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一A一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
为第三人参加仲烨,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
责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二十条“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
苑围。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
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
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
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
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语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
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人笔录,经申请人核实
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
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
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次、裁定、仲裁
裁欧、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
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
申请人;欧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
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
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
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
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
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
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人笔录,经被
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
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
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
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
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
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
财产保全所遮受的损失。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
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
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
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
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一A一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
为第三人参加仲烨,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
责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二十条“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
苑围。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
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
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
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
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语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
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人笔录,经申请人核实
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
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
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次、裁定、仲裁
裁欧、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
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
申请人;欧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
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
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
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
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
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
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
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人笔录,经被
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
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
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
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
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
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
财产保全所遮受的损失。
第三节_仲教庭的组成
第三节_仲教庭的组成
第二十七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
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
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
地承包仲裂委员会主任指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农村土地承包绅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合意,可
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
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
人。
第二十八条仲裂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
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5
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
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
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
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
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
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通知当事人,并说朋理由。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
会主任奂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
仲裁员时,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第二十七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
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
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
地承包仲裂委员会主任指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农村土地承包绅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合意,可
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
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
人。
第二十八条仲裂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
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5
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
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
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
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
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九条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
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
通知当事人,并说朋理由。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
会主任奂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
仲裁员时,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第四节_开庭和裁决
第四节_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
开庭进行。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
(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
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
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
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
与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
更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变更,由仲裁庭欢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
一477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5
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
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撩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
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
权提出反请求。
第三十四条仲裁庭作出裁传前,申请人撞
回仲裁申请的,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外,仲
裁庭应当终止仲裁。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
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视为撒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
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欣。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
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
辩论。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农
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
证据。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
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
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
果。
第三十八条“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
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三十九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
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
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
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
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
开开庭时出示。
仲裁庭应当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开庭,给予
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辩论的机会,并组织当事
一478一
人进行质证。
经仲裁庭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
实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
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
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
院。
第四十二条_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
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侥
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人笔
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
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
记录有遗漪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
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
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夺书。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
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仲裁庭不能形
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
作出。
第四十五条裁欧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
议事实、裁欧理由、裁失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
事人不服仲裁裁冲的起诉权利、期限,由仲裁员
“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
第四十六条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
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十七条“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
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
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
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欧的,可以
自收到裁欧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炜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
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古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
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5
第三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
开庭进行。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
(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
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
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
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
与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
更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变更,由仲裁庭欢定。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
一477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5
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
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撩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
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
权提出反请求。
第三十四条仲裁庭作出裁传前,申请人撞
回仲裁申请的,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外,仲
裁庭应当终止仲裁。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
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视为撒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
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欣。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
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
辩论。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农
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
证据。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
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
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
果。
第三十八条“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
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三十九条“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
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
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
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
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
开开庭时出示。
仲裁庭应当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开庭,给予
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辩论的机会,并组织当事
一478一
人进行质证。
经仲裁庭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
实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
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
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
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
院。
第四十二条_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
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侥
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
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人笔
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
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
记录有遗漪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
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
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夺书。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
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仲裁庭不能形
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
作出。
第四十五条裁欧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
议事实、裁欧理由、裁失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
事人不服仲裁裁冲的起诉权利、期限,由仲裁员
“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
第四十六条仲裁庭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
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十七条“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
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
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
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欧的,可以
自收到裁欧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炜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
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
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古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
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5
第四章_附“则
第四章_附“则
第五十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
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
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五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
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由国务院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煌本法规定共同制定。
第五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
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人财政预
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2010年1月!日起施
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纠纷仲裁法(草案)》的说明
一一2008年12月2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农业部部长“孙政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以下简
称草案)的立法必要性、指导思想和原则以及主
要内容,做以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纠纷仲裁法的必要性
(一)是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必要
保限。以家庭承包经睢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
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十七大报
告明确提出,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
完善土地承包关系。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纠纷解炜机制,有利于及时、有效化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一步落实好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制度。
(二)是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措
於。《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于重大问
题的歧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着力
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
立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传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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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
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
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五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
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由国务院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煌本法规定共同制定。
第五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
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人财政预
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三条本法自2010年1月!日起施
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纠纷仲裁法(草案)》的说明
一一2008年12月2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农业部部长“孙政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以下简
称草案)的立法必要性、指导思想和原则以及主
要内容,做以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纠纷仲裁法的必要性
(一)是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必要
保限。以家庭承包经睢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
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十七大报
告明确提出,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
完善土地承包关系。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纠纷解炜机制,有利于及时、有效化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一步落实好农村土地
承包经营制度。
(二)是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措
於。《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于重大问
题的歧定》提出,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着力
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
立法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传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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