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第四条
,
修改为
:“
,
修改为
:“
第三条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
使监督职权
,
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坚持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
毛泽东思想
、
邓小平理论
、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
、
科学发展观
、
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坚持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道路
,
确保宪法和法律
、
法规得到全
面有效实施
,
确保行政权
、
监察权
、
审判权
、
检
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
使监督职权
,
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坚持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
毛泽东思想
、
邓小平理论
、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
、
科学发展观
、
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坚持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道路
,
确保宪法和法律
、
法规得到全
面有效实施
,
确保行政权
、
监察权
、
审判权
、
检
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
“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
使监督职权
,
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
以经
济建设为中心
,
坚持改革开放
,
贯彻新发展理
—
71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4
·
6
念
,
推动高质量发展
,
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
代化国家
、
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
大复兴
。”
三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五条
:“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
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
内保证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
维护国家
法治统一
、
尊严
、
权威
。”
四
、
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
,
修改为
:“
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
、
监察
委员会
、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
督
,
实行正确监督
、
有效监督
、
依法监督
,
促进
依法行政
、
依法监察
、
公正司法
。
“
各级人民政府
、
监察委员会
、
人民法院和
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
履行职责
、
开展工作
,
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的监督
。”
五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七条
:“
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
,
应当坚持和发
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
尊重和保障人权
,
维护和促
进社会公平正义
。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扩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对监督工作的参与
,
充分发挥代
表作用
。”
六
、
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
“
听取和审议专项
工作报告
”。
七
、
将第八条第二款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
使监督职权
,
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
以经
济建设为中心
,
坚持改革开放
,
贯彻新发展理
—
71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4
·
6
念
,
推动高质量发展
,
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
代化国家
、
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
大复兴
。”
三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五条
:“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
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
内保证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
维护国家
法治统一
、
尊严
、
权威
。”
四
、
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
,
修改为
:“
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
、
监察
委员会
、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
督
,
实行正确监督
、
有效监督
、
依法监督
,
促进
依法行政
、
依法监察
、
公正司法
。
“
各级人民政府
、
监察委员会
、
人民法院和
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
履行职责
、
开展工作
,
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的监督
。”
五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七条
:“
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
,
应当坚持和发
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
尊重和保障人权
,
维护和促
进社会公平正义
。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扩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对监督工作的参与
,
充分发挥代
表作用
。”
六
、
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
“
听取和审议专项
工作报告
”。
七
、
将第八条第二款
、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合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合
并
,
作为第九章第六十三条
,
修改为
:“
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
加强工作统筹
,
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
告
、
执法检查
、
专题询问
、
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
监督
,
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
、
协调性
、
实效
性
。
“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
“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
适当调整
。”
八
、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二条
,
增加一款
,
作
为第三款
:“
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
,
听取和
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
完成情况的报告
。”
九
、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
,
增加一款
,
作
为第三款
:“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
告前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
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进行专题调查研究
,
提出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
十
、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
,
增加一款
,
作为第二款
:“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
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
十一
、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
,
增加一
款
,
作为第二款
:“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
以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
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
必要时
,
常务委
员会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督
。”
十二
、
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
“
财政经济工作
监督
”。
十三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十八条
:“
本法所
称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
是指常务委员会依法对下
列事项进行监督
:
“(
一
)
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
“(
二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
施情况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
“(
三
)
预算执行情况
;
“(
四
)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
规划纲要
、
计划的调整方案
;
“(
五
)
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
“(
六
)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
“(
七
)
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
“(
八
)
金融工作情况
;
—
81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4
·
6
“(
九
)
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
情况
、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
“(
十
)
财政经济领域其他重要事项
。”
十四
、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二条
,
删去第
二款
、
第三款
。
十五
、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
,
修改
为
:“
常务委员会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
确
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重点审查内
容
。”
十六
、
增加三条
,
分别作为第二十四条
、
第
二十五条
、
并
,
作为第九章第六十三条
,
修改为
:“
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
加强工作统筹
,
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
告
、
执法检查
、
专题询问
、
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
监督
,
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
、
协调性
、
实效
性
。
“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
“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
适当调整
。”
八
、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二条
,
增加一款
,
作
为第三款
:“
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
,
听取和
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
完成情况的报告
。”
九
、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
,
增加一款
,
作
为第三款
:“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
告前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
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进行专题调查研究
,
提出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
十
、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
,
增加一款
,
作为第二款
:“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
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
十一
、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
,
增加一
款
,
作为第二款
:“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
以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
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
必要时
,
常务委
员会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督
。”
十二
、
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
“
财政经济工作
监督
”。
十三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十八条
:“
本法所
称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
是指常务委员会依法对下
列事项进行监督
:
“(
一
)
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
“(
二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
施情况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
“(
三
)
预算执行情况
;
“(
四
)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
规划纲要
、
计划的调整方案
;
“(
五
)
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
“(
六
)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
“(
七
)
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
“(
八
)
金融工作情况
;
—
81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4
·
6
“(
九
)
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
情况
、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
“(
十
)
财政经济领域其他重要事项
。”
十四
、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二条
,
删去第
二款
、
第三款
。
十五
、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
,
修改
为
:“
常务委员会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
确
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重点审查内
容
。”
十六
、
增加三条
,
分别作为第二十四条
、
第
二十五条
、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
“
:
“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国有资产
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报告制度
。
“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
产管理情况
。
“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国有资产
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报告制度
。
“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
产管理情况
。
“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政府债务
进行监督
,
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
度
。
“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债
务管理情况
。
“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政府债务
进行监督
,
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
度
。
“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债
务管理情况
。
“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金融工作
进行监督
,
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
“
国务院应当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报告金融工作有关情况
。”
十七
、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
,
增加一
款
,
作为第二款
:“
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审
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
,
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
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
常务委
员会认为必要时
,
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
、
审计查
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
十八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二十八条
:“
常务委员会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
可以组织开展专
题调查研究
,
提出报告
。
“
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
必要时
,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有
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
十九
、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
,
修改
为
:“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本章规定的有关报
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人民
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
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
,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
报告
。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
可以对有关报告
作出决议
;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
内
,
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
“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审议
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
常务委员会审议
。
必要时
,
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
开展跟踪监督
。
“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本章规定的有关报告及
审议意见
,
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
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
二十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三十条
:“
常务委
员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联网监督
,
建立健全
信息共享和工作贯通协调机制
,
提高财政经济工
作监督效能
。”
二十一
、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
,
增
加一款
,
作为第二款
:“
执法检查前
,
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
作机构可以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
二十二
、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
,
增
加两款
,
分别作为第二款
、
第三款
:“
上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
,
可以与下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
。
“
有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区
—
91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4
·
6
域协调发展的需要
,
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
二十三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三十五条
:“
执
法检查可以采取座谈会
、
实地检查
、
第三方评
估
、
问卷调查或者抽查等形式
,
深入了解情况
,
广泛听取意见
。”
二十四
、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七条
,
修
改为
:“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
审议意见及执法检查报告交由本级人民政府
、
监
察委员会
、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
人民政府
、
监察委员会
、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
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
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
,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
告
。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
可以对执法检查报
告作出决议
;
本级人民政府
、
监察委员会
、
人民
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
,
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
“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人民
政府
、
监察委员会
、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
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
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
必要时
,
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跟踪检查
,
也可以委托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
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
“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
,
人民政府
、
监察委员会
、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
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
二十五
、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八条
,
修
改为
:“
行政法规
、
监察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规章等的备案
、
审查和撤
销
,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和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办理
。”
二十六
、
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
,
修改
为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
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
、
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
、
监察委员会
、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不适
当的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
《
中华人民共和
国立法法
》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
关决定
,
作出具体规定
。”
二十七
、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二条
,
修
改为
:“
国务院
、
中央军事委员会
、
国家监察委
员会和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
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
,
或者存在合宪性
、
合法性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
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
用法律的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
,
或者存在
合宪性
、
合法性问题的
,
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
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
机构进行审查
、
提出意见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
体
、
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
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
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
,
可以向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
议
,
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
必要
时
,
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
提出意见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
常务
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具体应用法律
的解释进行主动审查
,
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
审查
。”
二十八
、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三条
,
修
改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
有关专门委员会
、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
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
应用法律的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
,
或者存
—
02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4
·
6
在合宪性
、
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
,
而最
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
止的
,
应当提出撤销或者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
、
废止的议案
、
建议
,
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
律解释的议案
、
建议
,
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
务委员会审议
。”
二十九
、
增加两条
,
分别作为第四十四条
、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金融工作
进行监督
,
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
“
国务院应当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报告金融工作有关情况
。”
十七
、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
,
增加一
款
,
作为第二款
:“
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审
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
,
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
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
常务委
员会认为必要时
,
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
、
审计查
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
十八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二十八条
:“
常务委员会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
可以组织开展专
题调查研究
,
提出报告
。
“
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
必要时
,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有
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
十九
、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
,
修改
为
:“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本章规定的有关报
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人民
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
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
,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
报告
。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
可以对有关报告
作出决议
;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
内
,
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
“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审议
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
常务委员会审议
。
必要时
,
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
开展跟踪监督
。
“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本章规定的有关报告及
审议意见
,
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
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
二十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三十条
:“
常务委
员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联网监督
,
建立健全
信息共享和工作贯通协调机制
,
提高财政经济工
作监督效能
。”
二十一
、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
,
增
加一款
,
作为第二款
:“
执法检查前
,
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
作机构可以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
二十二
、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
,
增
加两款
,
分别作为第二款
、
第三款
:“
上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
,
可以与下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
。
“
有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区
—
91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4
·
6
域协调发展的需要
,
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
二十三
、
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三十五条
:“
执
法检查可以采取座谈会
、
实地检查
、
第三方评
估
、
问卷调查或者抽查等形式
,
深入了解情况
,
广泛听取意见
。”
二十四
、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七条
,
修
改为
:“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
审议意见及执法检查报告交由本级人民政府
、
监
察委员会
、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
人民政府
、
监察委员会
、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
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
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
,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
告
。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
可以对执法检查报
告作出决议
;
本级人民政府
、
监察委员会
、
人民
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
,
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
“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人民
政府
、
监察委员会
、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
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
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
必要时
,
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跟踪检查
,
也可以委托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
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
“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
,
人民政府
、
监察委员会
、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
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
二十五
、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八条
,
修
改为
:“
行政法规
、
监察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自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规章等的备案
、
审查和撤
销
,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
和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办理
。”
二十六
、
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
,
修改
为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
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
、
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
、
监察委员会
、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不适
当的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
由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
《
中华人民共和
国立法法
》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
关决定
,
作出具体规定
。”
二十七
、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二条
,
修
改为
:“
国务院
、
中央军事委员会
、
国家监察委
员会和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
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
,
或者存在合宪性
、
合法性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
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
用法律的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
,
或者存在
合宪性
、
合法性问题的
,
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
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
机构进行审查
、
提出意见
。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
体
、
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
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
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
,
可以向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
议
,
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
必要
时
,
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
提出意见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
常务
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具体应用法律
的解释进行主动审查
,
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
审查
。”
二十八
、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三条
,
修
改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
有关专门委员会
、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
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
应用法律的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
,
或者存
—
02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4
·
6
在合宪性
、
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
,
而最
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
止的
,
应当提出撤销或者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
、
废止的议案
、
建议
,
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
律解释的议案
、
建议
,
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
务委员会审议
。”
二十九
、
增加两条
,
分别作为第四十四条
、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
“
:
“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
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
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
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
,
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
理
。
“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
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
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
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
,
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
理
。
“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和
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
三十
、
将第六章章名修改为
“
询问
、
专题询
问和质询
”。
三十一
、
增加四条
,
分别作为第四十七条
、
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和
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
三十
、
将第六章章名修改为
“
询问
、
专题询
问和质询
”。
三十一
、
增加四条
,
分别作为第四十七条
、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
、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
、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
“
:
“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
、
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
可以召开全体会议
、
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
,
进行专题询问
。
本级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
监察委员会
、
人民法院或
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
,
听取意见
,
回
答询问
。
“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
、
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
可以召开全体会议
、
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
,
进行专题询问
。
本级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
监察委员会
、
人民法院或
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
,
听取意见
,
回
答询问
。
“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专题询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
,
增强针对性
、
实效性
,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
“
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
执
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
。
“
专题询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
,
增强针对性
、
实效性
,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
“
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
执
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
。
“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前
,
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
深入了解情况
,
广
泛听取意见
。
“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专题
调查研究报告和汇总的有关方面意见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
“
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前
,
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
深入了解情况
,
广
泛听取意见
。
“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专题
调查研究报告和汇总的有关方面意见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
“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
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
,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向
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
必要时
,
委
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
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
三十二
、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
(
一
)
在第八条第一款
、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
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
,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向
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
必要时
,
委
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
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
三十二
、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
(
一
)
在第八条第一款
、
第九条
第九条
、
、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
、
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十二条第一款
、
、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
、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
第三十
四条
、
、
第三十
四条
、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
的
“
人民法院
”
之前增加
“
监察委员会
”,
在第
四十四条中的
“
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
”
之后增加
“
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
委员
”。
(
二
)
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
“
根据下列途径
”
修改为
“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下列途径
”。
(
三
)
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中的
“
调整数或者
变更数
”
修改为
“
调整预算数
”,“
实际执行数
”
修改为
“
决算数
”。
(
四
)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
“
规划
”
修改为
“
规划纲要
”。
(
五
)
在第二十二条
、
的
“
人民法院
”
之前增加
“
监察委员会
”,
在第
四十四条中的
“
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
”
之后增加
“
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
委员
”。
(
二
)
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
“
根据下列途径
”
修改为
“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下列途径
”。
(
三
)
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中的
“
调整数或者
变更数
”
修改为
“
调整预算数
”,“
实际执行数
”
修改为
“
决算数
”。
(
四
)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
“
规划
”
修改为
“
规划纲要
”。
(
五
)
在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
第二十
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
“
法律
、
法规
”
后增加
“
或者相关法律制度
”。
(
六
)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
“
根据年
度执法检查计划
”,
在第二款中的
“
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
后增加
“
或者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人员
”。
(
七
)
将第三十条中的
“
本级人民政府发布
的决定
、
命令
”
修改为
“
本级人民政府
、
监察委
员会
、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监督法
》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
序作相应调整
,
重新公布
。
—
12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4
·
6
、
第二十
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
“
法律
、
法规
”
后增加
“
或者相关法律制度
”。
(
六
)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
“
根据年
度执法检查计划
”,
在第二款中的
“
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
后增加
“
或者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人员
”。
(
七
)
将第三十条中的
“
本级人民政府发布
的决定
、
命令
”
修改为
“
本级人民政府
、
监察委
员会
、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监督法
》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
序作相应调整
,
重新公布
。
—
129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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