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决定

法律法规 · 新法规/其它 · 公布 2024-11-08 00:00:00

第四条

第四条

修改为
:“

第三条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
使监督职权

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坚持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道路

确保宪法和法律

法规得到全
面有效实施

确保行政权

监察权

审判权


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第四条

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
使监督职权

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以经
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改革开放

贯彻新发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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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4
·

 念

推动高质量发展

保障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
代化国家

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
大复兴
。”


增加一条

作为第五条
:“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
内保证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维护国家
法治统一

尊严

权威
。”


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

修改为
:“
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

监察
委员会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


实行正确监督

有效监督

依法监督

促进
依法行政

依法监察

公正司法


各级人民政府

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和
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履行职责

开展工作

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的监督
。”


增加一条

作为第七条
:“
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

应当坚持和发
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尊重和保障人权

维护和促
进社会公平正义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扩大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对监督工作的参与

充分发挥代
表作用
。”


将第二章章名修改为

听取和审议专项
工作报告
”。


将第八条第二款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合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合


作为第九章第六十三条

修改为
:“
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加强工作统筹

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


执法检查

专题询问

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
监督

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

协调性

实效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作出
适当调整
。”


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二条

增加一款


为第三款
:“
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

听取和
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
完成情况的报告
。”


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三条

增加一款


为第三款
:“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
告前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
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进行专题调查研究

提出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

增加一款

作为第二款
:“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
定将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
。”
十一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

增加一


作为第二款
:“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
以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
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必要时

常务委
员会可以组织开展跟踪监督
。”
十二

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

财政经济工作
监督
”。
十三

增加一条

作为第十八条
:“
本法所
称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是指常务委员会依法对下
列事项进行监督

“(


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
施情况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


预算执行情况

“(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
规划纲要

计划的调整方案

“(


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


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


金融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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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4
·

 “(


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
情况

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


财政经济领域其他重要事项
。”
十四

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二条

删去第
二款

第三款

十五

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

修改

:“
常务委员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重点审查内

。”
十六

增加三条

分别作为第二十四条


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国有资产
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报告制度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有资
产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政府债务
进行监督

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债
务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对金融工作
进行监督

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国务院应当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报告金融工作有关情况
。”
十七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

增加一


作为第二款
:“
常务委员会在听取和审议审
计工作报告后的六个月内

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
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常务委
员会认为必要时

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查
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作出决议
。”
十八

增加一条

作为第二十八条
:“
常务委员会开展财政经济工作监督

可以组织开展专
题调查研究

提出报告


专题调查研究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有
关专题调查研究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
十九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

修改

:“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本章规定的有关报
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人民
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
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
报告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可以对有关报告
作出决议

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


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审议
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
常务委员会审议

必要时

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
开展跟踪监督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本章规定的有关报告及
审议意见

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
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
二十

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十条
:“
常务委
员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联网监督

建立健全
信息共享和工作贯通协调机制

提高财政经济工
作监督效能
。”
二十一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


加一款

作为第二款
:“
执法检查前

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
作机构可以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
二十二

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


加两款

分别作为第二款

第三款
:“
上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

可以与下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


有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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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域协调发展的需要

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
二十三

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十五条
:“

法检查可以采取座谈会

实地检查

第三方评


问卷调查或者抽查等形式

深入了解情况

广泛听取意见
。”
二十四

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七条


改为
:“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
审议意见及执法检查报告交由本级人民政府


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人民政府

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
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
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可以对执法检查报
告作出决议

本级人民政府

监察委员会

人民
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

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人民
政府

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
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
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必要时

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跟踪检查

也可以委托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
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

人民政府

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
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
二十五

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八条


改为
:“
行政法规

监察法规

地方性法规


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等的备案

审查和撤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和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办理
。”
二十六

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

修改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

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

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不适
当的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
国立法法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
关决定

作出具体规定
。”
二十七

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二条


改为
:“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
员会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
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

或者存在合宪性

合法性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
用法律的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

或者存在
合宪性

合法性问题的

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

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
机构进行审查

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


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
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

可以向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


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

必要


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提出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常务
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具体应用法律
的解释进行主动审查

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
审查
。”
二十八

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三条


改为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有关专门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
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
应用法律的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

或者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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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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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合宪性

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

而最
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
止的

应当提出撤销或者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

废止的议案

建议

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
律解释的议案

建议

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
务委员会审议
。”
二十九

增加两条

分别作为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
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
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

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每年听取和
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
三十

将第六章章名修改为

询问

专题询
问和质询
”。
三十一

增加四条

分别作为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

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可以召开全体会议

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

进行专题询问

本级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或
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

听取意见


答询问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专题询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

增强针对性

实效性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专题询问可以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法检查报告或者其他报告进行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前

可以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深入了解情况

广
泛听取意见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专题
调查研究报告和汇总的有关方面意见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
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向
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

必要时


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研究处理情况
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
三十二

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在第八条第一款

第九条

第九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第三十
四条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


人民法院

之前增加

监察委员会
”,
在第
四十四条中的

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

之后增加

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
”。



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

根据下列途径

修改为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下列途径
”。



将第十五条第三款中的

调整数或者
变更数

修改为

调整预算数
”,“
实际执行数

修改为

决算数
”。



将第二十一条中的

规划

修改为

规划纲要
”。



在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
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

法律

法规

后增加

或者相关法律制度
”。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

根据年
度执法检查计划
”,
在第二款中的

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后增加

或者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人员
”。



将第三十条中的

本级人民政府发布
的决定

命令

修改为

本级人民政府

监察委
员会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监督法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
序作相应调整

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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