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法律法规 · 新法规/其它 · 社会法 · 公布 2024-09-27 00:00:00

2024年第八号(总第357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2024年第八号(总第357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等4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9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决定:
一、对《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修改
1.删除第六条第二款。
2.将第六条第三款款首“各级妇女儿童工
作委员会”修改为“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
会”。
3.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落实本辖区内的
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二、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
教育法>办法》的修改
1.将第五十条修改为:“对擅自改变新建
居民区配套建设的学校使用性质的,按照《上海
市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将法规中“区、县”统一修改为“区”。
三、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的修改将第九条修改为:“检察机关应当平等保护
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合法经营,优化
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对《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
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的修改
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支持在示范区创新
司法协作机制,在跨区域诉讼服务、调查取证、
诉讼保全、执行联动、文书送达、信息共享、审判
交流等方面加强协作。”
此外,对相关法规的条款顺序和部分文字
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4年9月28日起施行。
《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上海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
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
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根
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