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06号: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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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案例106号: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

# 指导案例106号: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

## 案件信息
- **入库编号**:2018-18-1-286-002
- 一级分类:刑事
- 二级分类:开设赌场罪
- 庭审:二审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法院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件证号:(2016)浙01刑终1143号

## 关键词:

刑事,开设赌场罪,网络赌博,微信群,微信群抢红包

##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向某(已判决)在杭州市萧山区活动期间,分别伙同被告人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采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分别帮助向某在赌博红包群内代发红包,并根据发出赌博红包的个数,从抽头款中分得好处费。

##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情节严重。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和作用较轻,均系从犯,原判未认定从犯不当,依法予以纠正,并对谢检军予以从轻处罚,对高尔樵、杨泽彬、高垒均予以减轻处罚。杨泽彬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谢检军、高尔樵、高垒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谢检军、高尔樵、杨泽彬、高垒案发后退赃,二审审理期间杨泽彬的家人又代为退赃,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 裁判要旨: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