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泗县双语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红梅借款本金
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泗县双语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红梅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16年11月2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被告泗县双语中学负担
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元,由被告泗县双语中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恒志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
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