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恢3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
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恢3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安燕审 判 员 张腾飞代理审判员 冯 强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钦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