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与主合同所设立的主债权的种类相同”
三条“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与主合同所设立的主债权的种类相同”第四
第四条“主债权的数额及期限:1.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的金额为140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自2011年
条“主债权的数额及期限:1.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的金额为140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自2011年05月05日至2021年5月5日”:第五条
第五条“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
“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第四条约
第四条约定的主债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该债权的费用以及其他应付的费用”;
定的主债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该债权的费用以及其他应付的费用”;第六条第1
第六条第1款“抵押房地产状况及抵押价值:1、甲方提供的抵押房地产座落于西安市××新区××路曲江春
款“抵押房地产状况及抵押价值:1、甲方提供的抵押房地产座落于西安市××新区××路曲江春晓苑。其详细状况见本合同后附《抵押房地产清单》”。被告(借款人)牛振荣、杨利明、温晓军以西安市××新区××路曲江春晓苑2幢1单元1、2层10102号商铺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备案,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颁发西安市房他证曲江新区字第××号,该房他证载明:房屋他项权利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分行,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借款人)牛振荣、杨利明、温晓军,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125100020-10-2-10102-2。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承诺书、转账凭证、他项权利证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光大银行与被告牛振荣、杨利明、温晓军签订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光大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贷款人牛振荣、杨利明、温晓军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六位被告承诺以西安市××新区××路曲江春晓苑2幢1单元1、2层10102号商铺作抵押,并以其全部财产收入偿还贷款。该抵押亦办理了登记,原告取得了西安市房他证曲江新区字第××号他项权利证书,故原告依法有权就抵押房屋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并要求刘勤、蔡向春、呼艳艳承担还款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第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牛振荣、杨利明、温晓军、刘勤、蔡向春、呼艳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判决如下:一、被告牛振荣、杨利明、温晓军、刘勤、蔡向春、呼艳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0768681.12元,及截止2016年12月18日利息、罚息及复息2028361.81元,2016年12月19日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息按《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二、原告有权对牛振荣、杨利明、温晓军、刘勤、蔡向春、呼艳艳提供的位于西安市××新区××路的曲江春晓苑2幢1单元1、2层10102号抵押商铺行使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858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858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牛振荣、杨利明、温晓军、刘勤、蔡向春、呼艳艳承担,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春哲审判员 徐振平审判员 王 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涤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